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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部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教育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教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部政府信息,是指教育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

  第四条 教育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编制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组织人员培训;

  (五)协调组织各司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七)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办法,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八)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司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综合处处长为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络员,负责本司局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教育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教育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教育部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教育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教育部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司局应当在起草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教育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八)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九)全国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教育部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教育部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六条 教育部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部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教育部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教育部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教育部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教育部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司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司局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办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司局审核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司局提出公开建议,报部保密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司局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务公开办公室 438000 学校总值班室电话 0713-86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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